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别设置评价条件标准进行分类评价。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全省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同)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或艰苦单位范围有效,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县以下基层(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三条 全省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单位教育教学人才;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单位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
(二)专门从事职业教育研究、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参照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级、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公平诚信,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第七条 评价方式。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教师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存在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形的,或存在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参照执行)“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实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熟悉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突出,教学评估结果优秀(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记入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工作量(含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工作量的1/3,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创新能力,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出色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任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科研项目、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教案或讲课等。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应有累计1年以上企业或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等。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全省有效职称、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都须达到
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本条第(二)款中除第8项、第14项外的业绩成果1项,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的,并取得本条第(二)款中除第8项、第14项外的业绩成果2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部委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国家部委计划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行政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且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含教学能力比赛)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含教学能力比赛)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5.作为第1名完成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
(二)全省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2项;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作为前3名完成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入选省级上述奖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完成省职业教育骨干专业立项或完成省职业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或入选省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省职业技能培训团队。
3.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省级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省级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或省级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工作室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职业教育名班主任工作室。
4.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2项,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作为第1完成人完成校企合作生产性项目不少于2项,且到款额总计不低于20万元。
5.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2项。
6.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除国际发明专利外,以上其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须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3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12万字以上。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
8.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9.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取得前5名1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1次或取得前2名1次,或获二等奖2次或取得前3名2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10.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20年以上(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并获校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和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1.任教以来积极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工作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以及与此相关的先进称号1次。
12.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1项,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13.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或担任全国技能大赛评委1届。
14.获年度考核3次优秀,并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5.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单位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1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被指导教师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6.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讲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3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