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工院校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技工院校教师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引导激励广大技工院校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系列设置文化理论课教师、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专业。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 级实习指导教师。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全省技工院校下列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二)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的研究机构及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技工院校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3个层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级、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并考核其技能水平。技术理论课教师专业助理讲师须具有相关职业 (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分别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六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 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是本专 业(学科)的带头人。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要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生产实习指导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 操作水平,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技能竞赛等工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三)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作出突出贡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成效显著,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成绩突出。(四)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 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能主持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五)完成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生产实习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工作量的1/3,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 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任高级职称满5年。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 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科研项目、个人述职、指导生产实习成果、业绩展示、讲课等。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及以下对口单位或企业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等)。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其中1-5项中至少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含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本人及本人指导的选手在国家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担任国家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 准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本人及本人指导的选手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前3名,并取 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 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 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中1-5项中至少1项):
1.主持(前2名)的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 工作获省级以上表彰;或主持(前2名)的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获学校主管部门的肯定(附评估或验收依据);或主持(前2名)的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获省以上表彰(主 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2.本人或本人指导的选手在全省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或本人在省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中 获奖(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3.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 任务3年以上;或主持(前2名)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运用于教学或企业取得明显效果,获市厅级表彰奖励;或主持(前2名)研发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主要适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完成(前 2名)市厅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主持(前2名)企业攻关难题2项或协助(前4名)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2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得到企业认可(提供企业评估认为 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同层级职称人才技术水平的认可依据)。
5.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 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取得成果转化,并提供转化的佐证依据(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
6.带领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3期以上,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18个月(以向人社部门实习实训备案方案为据)。
7.培养指导3名以上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以学习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或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成效显著,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等活动成绩突出,至少1名教师或学生获市厅级表彰1次(包括技能竞赛比 赛获奖)。
8.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
9.独著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或合著1部(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或参编2部省级以上统编教材(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
10.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本人担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裁判1次以上。
11.教学方法独特、教学效果好,经熟悉本人教学工作的3名以上技工院校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或本人的发明创造、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虽未获奖或权威部门认可,但确实解决了企业的关键难题,经技工院校或企业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 名举荐(主要适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12.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4 名)以上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职称晋升中的破格主要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 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5项业绩2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