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成人高等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超级管理员 31 2024-09-10 00:39:06

第一章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成人高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成人高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省成人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被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
第三条专业划分
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设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划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动态调整。
第四条资格名称
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师德师风条件。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七条  教师资格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
三、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
第十条考核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教授职称,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二、规定聘任年限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档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讲师或40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任教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思政建设、第二课堂活动,经学校认定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二条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最低授课时数;“双肩挑”教师和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正常教学工作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能够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助教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二、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五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
(二)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1门以上本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
(二)具有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
(三)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
(四)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发挥积极作用,作出一定贡献,被学校或同行专家认可;或撰写教案及制作课件等多媒体、新媒体教学等被学校推广使用。
(二)参与完成决策咨询报告、智库类成果、人才培养方案或学科(专业或课程)认证方案,经学校或市(地)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三)参与校级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已结题;或正在参与厅(局)级以上课题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参与完成横向课题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教学设计、科研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奖励或展出;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厅(局)级及以上奖项。
(五)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教学研究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1,或在主流媒体上发表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六)作为作者(前7名),正式出版学术、教学研究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1部,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七)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等级内额定人员)1项,且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
(八)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方面的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
第十六条  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三)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四)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
(二)具有较好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
(三)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地融入教学。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五)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讲的课程获得厅(局)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或教学技能、教案设计、课件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学技术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第1名);或参与优秀教学团队(前5名)建设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二)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1次校级以上奖励或优秀;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或教学质量(水平)类评价获得1次以上优秀结论。
(三)参与完成决策咨询报告、智库类成果、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论证)报告1篇(前5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5名),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四)参与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参与完成1项横向课题(前3名),按期通过验收结题,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五)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厅(局)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六)在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三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前3名)。
(七)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作为作者(前5名),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5名),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前3名)且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十)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方面的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市(地)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第十七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全面深入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是校内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五)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至少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具有系统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
(三)高质量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并完成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主动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五)自我发展、职业规划目标及方向稳定,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
(六)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主动提升教书育人能力水平,在学生思想引领、学业传授、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悉心投入,探索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主讲的课程获得厅(局)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或教学技能、教案设计、课件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第1名);或主持参加优秀教学团队(前3名)建设项目;或获得厅(局)级教学名师称号。
(二)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2次校级以上奖励或优秀;或教学质量(水平)类评价获得2次以上优秀结论。
(三)参与完成决策咨询报告、智库类成果或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论证)报告(前3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3名),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四)完成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厅(局)级为主持人、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均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或主持完成较大横向课题1项,并按期通过验收结题,课题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研究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或应用实践价值。
(五)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国家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六)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科(教)研成果、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科(教)研成果、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5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前3名);或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前3名)。
(七)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作为作者(前3名),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2名),且均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十)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方面的优秀事迹(典型案例)或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省(部)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学历、资历条件”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研究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技术领域统计分析报告、行业领域发展(预测)报告、野外作业调查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或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八条  具有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高校(含联合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校(评审委员会)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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