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校 (行政院校) 教师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超级管理员 36 2024-09-10 00:3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促进我省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办发 〔2017〕29号),参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0〕1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 〔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下简称 «标准条件»)。

第二条 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参照普通高校教师职称系列,名称依次为: 助教 (初级)、讲师 (中级)、副教授 (副高级)、教授 (正高 级);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 (初级)、讲师 (中级)、高级讲师 (副高级)、正高级讲师 (正高 级)。

第三条 按本 «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应结合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开展,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 «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校 (行政院校) 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教师。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 «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党校 (行政院校)教学、科研、资政所需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哲学、科学社会主义、党史、党建、经济学、公共 管理、法学、民族学、社会学、文艺学、生态学、信息技术类等专业。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五)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5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应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八条 申报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讲师或助教,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或助教岗位任职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或助教岗位任职满4年。

(三)申报高级讲师或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2.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申报正高级讲师或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级讲师或副教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九条 县 (市、区)级及以下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参加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助理讲师或助教评审条件: 申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

(一)教学条件 在各类班次授课15课时以上,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以上。

(二)科研条件 

1.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篇以上。

2.参与县 (市、区)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3.参与撰写学术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1000字以上。

4.科研成果获得县 (市、区)级三等奖1项以上。

5.参与撰写决策咨询报告1篇以上。

6.提供讲授专题完整讲稿1篇以上。

第十一条 讲师评审条件:取得助教或助理讲师职称资格后,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 院)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州 (市)、县 (市、区)级及以下党校 (行政院 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

(一)教学条件 

1.在各类班次授课4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以上。 

2.教学成果获得县 (市、区)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学奖励。 

(二)科研条件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篇以上。 

2.参与 (排名前3)完成全省党校系统课题、厅 (局)级课 题1项以上或县 (市、区)级课题2项以上,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

3.科研成果获得厅 (局)级三等奖 (排名前3)1项以上, 或参与 (排名前3)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获得厅 (局)级采纳1项以上。

4.县 (市、区)级及以下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提供观点正确,有理论支撑,结构完整,联系当地实际,本人所讲授的完整专题讲稿2篇以上 (每篇30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讲师评审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资格后,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 上);县 (市、区)级及以下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

(一)教学条件 

1.在各类班次授课26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以上.其中,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40课时以上;县 (市、区)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 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或到乡镇、社区 (村)宣讲党的理论政策等120课时以上。

2.讲授的专题被评为州 (市)党校 (行政院校)级以上系统精品课;或被评为云南省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或州 (市)级 以上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优秀教师;或讲授的专题和编写的教材被评为全省干部教育好课程、好案例、好故事 (主讲人)和好教材。

(二)科研条件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3篇以上。

2.独撰或排名第1,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州 (市)党委、政府采纳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州 (市)级课题1项以上或县 (市、区)级课题2项以上。

4.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读物或教材1部以上, 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5.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州 (市)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县 (市、区)级二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职称资格后,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县 (市、区)级及以下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

(一)教学条件 

1.在各类班次授课3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以上。其中,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60课时以上;县 (市、区)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或到乡镇、社区 (村)宣讲党的理论政策等 150课时以上。

2.讲授专题被评为全省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精品课,或被评为州 (市)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精品课2门以上;或被评为云南省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州 (市)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优秀教师2届以上;或受邀到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主体班次讲授专题课2次以上;或受邀为州 (市) 委、州 (市)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讲授专题课2次以上;或受聘为州 (市)委宣讲团成员,并参加宣讲2轮以上;或讲授的专题和主编的教材被评为全国干部教育好课程、好案例 (主讲人) 和好教材。

(二)科研条件 

1.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 (报)刊发表1篇以上。县 (市、 区)级及以下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核心期 (报)刊不作要求。

2.独撰或排名第1,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州 (市)党委、 政府采纳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 (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全省党校系统课题、州 (市)级课题2项以上,或县 (市、区)级课题3项以 上,评审结果良好以上。

4.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个人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合著 (排名第1)2部以上。

5.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 (部)级三等 奖1项以上,或州 (市)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县 (市、区)级 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四条 副教授评审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资格后,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

(一)教学条件 

1.开设专题3个以上,且在各类班次授课260课时以上, 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以上.其中,省委党校 (云南行 政学院)教学科研部门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60课时以上,教辅部门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校内委托培训班、研究生班授课150 课时以上;或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40课时以上。

2.讲授专题被评为省级以上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精品课; 或被评为云南省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优秀教师;或讲授的专题和主编的教材被评为全省干部教育好课程、好案例、好故事 (主讲人)和好教材。

(二)科研条件 

1.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重点核心期 (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 (报)刊 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2篇以上。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 (报)刊1篇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 (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厅 (局)级课题2项以上,评审结果良好以上,且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 (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篇以上。

3.独撰或排名第1,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副省级采纳2项以上或被正省级采纳1项以上。

4.公开出版15万字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合著 (排名第1)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且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 在核心期 (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篇以上。

5.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 (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厅 (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 

6.主持完成并自主研发应用软件2件以上,通过评审验收并在实际使用中取得成效,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取得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软件著作权1件以上。

第十五条 教授评审条件: 取得副教授职称资格后,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教师具 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其中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各1项以上)。

(一)教学条件 

1.开设专题5个以上,在各类班次授课3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以上。其中,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教学科研部门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120课时以上,教辅 部门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60课时以上;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60课时以上。

2.讲授专题 (独立或排名第1)被评为省级以上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精品课,并被评为云南省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优秀教师;或受邀到除我省以外其他省级以上党校 (干部学院)为其主体班次讲授专题课2次以上;或受邀为省委、省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讲授专题课2次以上;或受聘为省委宣讲团成员,并参加宣讲2轮以上;或讲授的专题和主编的教材被评为全国干部教育好课程、好案例和好教材;或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受邀到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主体班次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或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受邀为州 (市)委、州 (市)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或州 (市) 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受聘为州 (市)委宣讲团成员,并参加宣讲3轮以上。

(二)科研条件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重点以上核心期 (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2篇以上;或独撰、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 (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6篇以上;或独撰、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研 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0篇以上,其中核心期 (报)刊4篇以 上。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 (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4篇以上;或独撰、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 传文章10篇以上,其中核心期 (报)刊3篇以上。

2.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l项以上;或省 (部)级课 题3项以上,评审结果为良好以上。

3.独撰或排名第1,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副省级采纳3项以上,或被正省级采纳2项以上。

4.公开出版20万字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合著 (排名第1)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10万字,且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 在核心期 (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5.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 (部)级一等 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6.主持 (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并自主研发厅 (局)级应用 软件2件以上,通过评审验收并在实际使用中取得成效,且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研究成果4篇以上;或取得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且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党校 (行政院校)教学科研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 且符合第七条 (一)(二)(三)(五)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讲师或教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两项以上,县 (市、区)级及以下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 

1.独撰或排名第1,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 10篇以上 (其中核心期 (报)刊2篇以上)。

2.公开出版15万字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省 (部)级课题1项以上。

4.独撰或排名第1,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州 (市)党委、 政府采纳2项以上。

5.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 (部)级三等 奖1项以上。

(二)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两项以上,县 (市、区)级及以下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 

1.独撰或排名第1,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2篇以上 (其中核心期 (报)刊4篇以上)。

2.公开出版20万字个人学术专著2部以上或30万字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省 (部)级课题1项以上,且评审结果良好以上。

4.独撰或排名第1,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采纳1项 以上。

5.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 (部)级二等 奖1项以上

(三)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 项以上,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1.独撰或排名第1,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 (报)刊7篇以上或重点核心期 (报) 刊2篇以上。 

2.公开出版25万字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国内权威出版社出版15万字专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 (部)级课题1项,且评审结果良好以上。

4.独撰或排名第1,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正省级采纳2项以上或被副省级采纳3项以上。

5.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 (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

(四)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 项以上,州 (市)级党校 (行政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申报教授: 

1.独撰或排名第1,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或理论宣传文章18篇以上,其中核心期 (报)刊10篇以上或重点以上核心期 (报)刊4篇以上。


2.公开出版25万字个人学术专著2部以上,或50万字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国内权威出版社公开出版25万字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且评审结果良好以上。

4.独撰或排名第1,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级采纳1项以上,或被正省级采纳3项以上,或被副省级采纳5项以上。

5.独立或排名第1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 (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七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任职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党校 (干部学院)原则上按照同级党校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 «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概念解释:

(一)本 «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 (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 (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 «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 国际标准书号 (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权威期 (报)刊、重点核心期 (报)刊、核心期 (报)刊,指列入 «中 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中文权威、重点、一般核心期 (报)刊及内参认定标准 (修订)»的期刊、报纸,且均指正刊, 不包含增刊、专刊、特刊、理论文集、网络版刊物等。

(三)本 «标准条件»中凡涉及 “以上”,均含本级。

(四)取得高于本 «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级别的成果,视为符合所涉条款。

(五)教学、科研和获奖等成果均指履现职以来的成果。 

(六)教学各类班次课时是指校内主体班、研究生班、校内委托培训班、经教务部门备案受邀到校外讲授的专题课、干部培训院校教学专题讲授和普通国民高校思政等课时等 (不包含教学 联络员、教学组织员、考务工作、录音整理等教学辅助工作课 时;不包含在行政管理部门从事事务性工作等折算课时)。

(七)校内主体班课时是指党校 (行政院校)主体班专题讲授、主持研讨式教学、主持案例教学、主持结构化研讨及现场教学点评课时。

(八)省 (部)级课题是指省社科基金各类课题、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省院省校合作课题、省 (部)级党委、政府正式委托课题 (指有正式请示报告并有党委、政府正式批复同意立项研究的课题,包括课题负责人、研究目的、研究成果及完成时间等具体内容)。

(九)决策咨询报告被采纳是指成果被党委、政府写入政策 性文件或成果被领导作实质性批示,产生较大影响。

(十)奖励级别是指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党委政府部、 委、办、局层次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 «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 «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 «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 «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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