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位法》开始实行!习近平签署主席令!硕博生,迎大变革!(附:学位法全文+解读)
2024年4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正式出台,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新出台的《学位法》赋予了学位授予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学位法》对学士、硕士和博士的学位获取,作出了明文规定;同时也赋权给高校、科研单位等学位授予单位,结合自身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当然,高校的学位授予标准也不能胡乱“加码”。高校自设的学位授予标准,不能增加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违背科学评价导向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法律法规,不同阶段的大学生要想取得学位,都得满足相应的要求。
比如:无论是本科,还是硕博,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学完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按照国家体测标准,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而要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还需要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多发,学位论文造假、抄袭事件不时被曝光。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学位法》是学位制度第一部法律层级的文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这一制度最基 本和最显著的特征,是将学位类型明确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
在法律意义上,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已然同等地位、同等重要。
如今,《学位法》正式生效,为实践导向的人才培养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专业学位,已经和学术学位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硕士研究生招生总人数中,学硕的招生占比越来越小,从2013年的近60%,逐渐下降到不足40%。反观专硕,2017年专硕招生人数首次超过学硕,成为研究生教育主体,如今规模已超六成,人才培养结构迎来了历史性调整。
(一)学位工作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学位法第三条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是学位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落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要求的根本保证。第三条同时规定了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二)学位制度与学位授予单位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三)学位授予资格与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条件,方可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
(四)学位授予程序与质量保障
学位授予需经过申请、审查、决议等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同时加强学位质量保障,确保所授学位的质量。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与组成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与撤销等事项,并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并以会议方式作出决议。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1. 丰富了学位类型
明确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并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这一变化使得学位授予更加多元化,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
2. 细化了学位授予条件
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3. 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对自主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作出规定,使得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学位授予资格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增强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活力和创新能力。
4. 完善学位授予程序
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这一变化使得学位授予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助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5. 加强学位质量保障
对博士学位质量保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生导师、博士生的责任。规定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6. 新增“实践成果答辩”渠道
博士研究生可以通过“实践成果答辩”渠道申请学位,这一变化打破了过去“唯论文”的导向,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