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教学、评价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称职(合格)次数均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六)城镇中小学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后,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2.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高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教以来有3年以上( 博士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4.主持完成2项以上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研修报告。
5.培养、指导至少本学科2名以上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2.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 讲座)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治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 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突出专长。其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有3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4.主持完成2项以上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研修报告。
5.培养、指导至少2名以上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教研能力。
2.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3.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省级不少于40天,市级不少于70天,县级不少于100天。
4.每年承担1次以上示范课,主讲2次以上培训课并组织1次以上经验交流会。推广具有实效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5.培养、指导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 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中学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获县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县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等专业奖励。
2.县骨干教师或学科名师,并获县级以上优质示范课。
3.担任县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4.获市级以上优质示范课奖( 优质课)1次以上,或市级公开课、观摩课2次以上;现在农村学校工作并满10年以上的中学教师具备县级以上优质示范课奖,或县级公开课、观摩课。
5.在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专业研究活动中做过专题讲座;现在农村学校工作并满10年以上的中学教师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专业研究活动中做过专题讲座。
(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获县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县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等专业奖励;村小学(幼儿园)和教学点获中心校(学区)奖励。
2.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教师获县骨干教师或学科名师,并获县级以上优质示范课;村小学(幼儿园)和教学点学校教师具备中心校级学科带头人。
3.担任县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4.城区学校教师获市级以上优质示范课奖,或市级公开课、观摩课2次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教师获县级以上优质示范课奖,或县级公开课、观摩课;村小学(幼儿园)和教学点学校教师承担中心校(学区)示范课或观摩课。
5.城区学校教师在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专业研究活动中做过专题讲座;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教师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专业研究活动中做过专题讲座;村小学(幼儿园)和教学点学校教师在中心校组织的专业研究活动中做过专题讲座。
(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具备条件1、2,且在3-6条中具备2条:
1.省级教研员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教研员参研(排名前三)并完成1项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县级教研员参研(排名前三)并完成1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主持并完成1项县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参加全国、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教师教学用书) 的编写工作。
3.获县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或获县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等专业奖励;
4.县骨干教师或学科名师,并获县级以上优质示范课;
5.担任县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6.本人或指导教师获市级以上优质示范课奖;或在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专业研究活动中做过专题讲座。
(四)教师提交本人近五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校领导及教研人员提交本人近五年某一个学期完整的听评课的现场记录。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一级教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获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
六、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 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
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 5 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四)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
(五)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优秀乡村教师、省优秀乡村教育工作者等(不包含年度考核中的嘉奖和记功)。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 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八)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九)优质示范课是指省、市、县教育科学研究院(所、室)组织的优质示范课评比活动获奖课例。
(十)校领导是指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园长、副园长。
(十一)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 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