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超级管理员 17 2024-09-10 00:39:06

第一章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党校(含干校,下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和干部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划分

哲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管理学等专业类。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党校教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六条  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现有本专业最高层级职称达到规定聘任年限,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学历、学位与资历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助教

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初步的了解和掌握。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项目研究,较好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能够关注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二)初步掌握教学规律,掌握教学实践所必备的教育理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能承担本学科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二)能够独立开展科研活动,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8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得校级教学或科研三等奖1次以上。

(二)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调查研究报告1篇。

(三)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或作为作者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学术著作1部。

(四)当年完成由组织部门选派的宣讲任务1次以上。

(五)开发并通过主体班培训集中备课1项专题。

第十二条  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了解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够承担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有较高教学水平。

(二)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蹲点调研时间累计半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00标准学时,其中主体班教学不低于5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个人教学成果获得全省党校系统教学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地)党校系统教学二等奖以上1项,或校级教学一等奖以上2项。

(二)参与(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研评奖优秀奖以上1项,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科研评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地)党校科研二等奖以上2项。

(三)参与(前3名)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课题1项。

(四)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的对策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含省级各主管部门)采用1项,得到转化应用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较大社会影响。

(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4篇;或作为作者,出版不少于5万字的著作或被市(地)以上党校或普通高校采用的教材1部。

(六)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学术研究成果报告1项,或在全省党校系统会议上交流应用对策成果1项,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学术价值或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三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很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骨干。

(二)熟练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教学艺术,善于总结教学规律。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胜任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科学研究能力较强。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善于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蹲点调研时间累计达1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20标准学时,其中主体班教学不低于6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个人教学成果获全省党校系统教学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市(地)党校系统教学一等奖以上2项。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研评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厅(局)级科研评奖二等奖以上2项。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前2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3项。

(四)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的对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含国家部委)采用1项,或被市(厅)级党委、政府(含省级各主管部门)采用2项,得到转化应用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

(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6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编出版不少于10万字的著作被省级党校或本科高校采用的教材1部。

(六)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学术研究成果报告1项,或在全省党校系统会议上交流应用对策成果2项,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学术价值或决策参考价值。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学历、学位与资历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本标准中教学奖”“科研奖是指由具备组织评奖能力的相关单位举办的制度性评奖。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非党校系统的其他干部类培训院校奖项级别按属地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的期刊报纸出版物上发表论文或理论文章,不包括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以及书评、点评等文章。本标准中出版是指著作取得ISBN统一纸质书号,不包括文章汇编、论文集、资料手册、教材、工具书、教案、宣讲大纲等非学术性著作。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对策研究成果指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为主要编印内容的连续性内部出版物。

第十九条本标准中肯定性批示是指申报人作为负责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证明的科研成果被有关领导签署肯定意见或批转相关部门阅处。本标准中采纳是指研究成果应用转化为党政机关单位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内容,以采纳单位证明为准。

第二十条本标准中省(部)级以上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市(厅)级课题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哈尔滨市社科联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和其他市(厅)级以上单位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包括相应级别软科学课题中研究成果涉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课题。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中专业期刊”“主流报刊主要包括本科高等院校社科类或综合类学报,副省级以上党刊、党报(理论版),省级以上党校校刊等;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学习时报、《求是》期刊等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具有党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党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制定本校内部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党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负责解释,自2024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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